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用生产资料,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都是故意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2.行为人必须有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是指所含的成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或者以非农药、非化肥、非兽药冒充农药、化肥、兽药的。(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因为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丧失了使用价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没有达到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
3.生产、销售伪劣、失效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罚,根据其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大小,分为三个处罚档次: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