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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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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所说的“违法所得”即“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通常称为赃款赃物,即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显然,违法所得既然不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财物,不仅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从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第一,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只要违法所得的原物还在犯罪分子的掌握之中,不论是否已经转移、隐藏,都应当查清其来源和去处,应当强制收缴。第二,责令犯罪分子退赔违法所得。如果犯罪分子已将违法所得毁坏、挥霍,或者违法所得已为第三人合法取得,违法所得的原物无法追缴的,司法机关也要责令犯罪分子按违法所得财物的价值退赔。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有力地保护公私财产,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以消除犯罪的经济动机。  
    对于追缴和退赔的违法所得,如果是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对于被害入的合法财产被损坏或者灭失,应当折价退赔。  
    关于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得私自留存、使用枪支、弹药、毒品以及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对于违禁品,不管属于谁所有,都应予以收缴并没收,有的还应当销毁。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是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他本人所有的钱款和物品,如用于赌博的赌资和赌具等。对这类财物,应当没收。如果这些财物不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而是借用或者擅自使用的他人财物,财物所有人事前不知是供犯罪使用的,则不应当没收,应当予以返还财物所有人。不过,如果这些财物被司法机关作为证据扣押的,应当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发还给财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