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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常会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盗窃、诈骗、贪污、侵占等侵犯财产犯罪直接危害了被害人的财产经济利益,伤害等犯罪也会导致被害人付出医疗、营养、误工等各种费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对犯罪分子判了刑,有的还已经被判了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就可以免除其经济上的赔偿责任。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为了保护被害人的经济利益,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消除犯罪的经济动机,我国刑法第3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判处刑罚外,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一规定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应当赔偿的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首先,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发生。如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法院就不应当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次,应当赔偿的是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不包括被害人的精神损失。但是,这里规定的经济损失,不一定只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一般表现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毁坏财物、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对财产带来的直接损失;以及由于犯罪行为间接地使被害人在经济上遭受到损失,如伤害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的经济损失等等。
第二,法院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根据情况,主要是根据两方面情况:一是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到经济损失的情况,经济损失大的多赔,经济损失小的少赔;二是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的能力,有赔偿能力的应当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足额赔偿,赔偿能力不足的可以视其情况适当减少赔偿。
第三,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只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的前提下,再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不能以赔偿经济损失代替刑罚。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了使财产刑和附带民事判决能够有效执行,法律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