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根据我国刑法第85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情形的,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后,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应当向犯罪分子本人以及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宣告该犯罪分子已经刑满释放,司法实践中并应当发放刑满释放证明书。当然,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应当撤销假释,决定新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