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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物品未进行安全性处理即转作他用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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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