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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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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产生危险废物谁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处置的,就由产生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产生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