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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