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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区域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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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