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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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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的单位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新建的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另一类是扩建的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如果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属于已建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还要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