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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地区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对已经建成的设施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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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重点地区要求更高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地区包括: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的同时,由该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