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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即海事(航政)、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的,或者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