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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哪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呢?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进行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当事人对县公安局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要向上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但国务院作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能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