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纠纷,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它不用交缴费用,而且有严格的复议时间限制,对公民来说更为直接和便捷。如果公民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事项主要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除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外,行政复议法有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请求复议。法律对此规定的十分明确:当事人认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