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法院就不能予以认定。所以,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注意留取今后可能有用的证据。此外,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予以否认的,则由被告负责举证。这些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的义务。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所以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制裁和处理,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处于主动地位。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被滥使,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行政机关,负有举证的义务。行政机关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要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如果控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自己也有权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就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