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希望能通过法律程序,由司法部门予以保护。但通过诉讼保护受损权益有一个时间限度,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超过这个时间限度后,权利人就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了,这在法律上就叫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珍惜和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减少过多的诉争,保持社会法律的稳定性。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有些特殊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当然,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人只是丧失了通过诉讼保护权利的机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公民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要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时要予以留意。
在刑事诉讼中有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司法机关不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法律对追诉时效有四种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追诉时效的规定并不是说犯罪人只要躲避司法机关就会没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