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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权利?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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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强制方法和特定的程序,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除少数自诉案件外,行使起诉权的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公民可能作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除了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各种诉讼中共有的权利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以下重要权利:  
    1.被告有辩护权。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辩护主要针对起诉方控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反驳控诉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辩护人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对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进行的辩护不满意时,有权拒绝其继续代为辩护。  
    2.被告对证据有了解、辨认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控方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有权了解证据的内容和来源,进行辨认和申辩。被告人对证据是否承认,并不影响法庭对证据的认定,赋予被告人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3.被告有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依据事实,对各种证据,对自己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情节,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要求和意见等,作充分的发言。公诉人或自诉人不得对此进行反驳,除出现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法庭也不得限制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内容。  
    4.被害人有控诉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享有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是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或者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与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审结刑事案件的除外。  
    6.当事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有权提起上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法律还特别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