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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权利?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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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诉讼的法律途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大体上说,整个诉讼程序要经过起诉、审判、执行等过程。在各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只是简单列举一些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代理人的身份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专职的律师。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个代理人。  
    2.有权申请回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或翻译人员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此人不得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按有关程序决定。法律赋予当事人这项权利,是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同时又可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  
    3.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进行任何社会活动时,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当然也不例外。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不尊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在民事纠纷中,一些证据可能并不由当事人自己掌握,而是掌握在对方当事人处或别处,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为了不使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要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当然,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5.有权自行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还没有进行最后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就纠纷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能够达成协议,原告可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确认后可以撤回起诉,结束诉讼。自行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时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缓和关系。  
    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保全的财物必须是与诉讼有关的财产,而且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7.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在一些案件中,原告生活困难,在法院判决案件之前,需要一定的生活来源,为此,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即由法院裁定被告先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一定的范围,主要限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比较明确。  
    8.有答辩权和辩论权。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权进行书面答辩,答辩状副本应在15日内提出,同时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在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9.有上诉权。对于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上诉必须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书面的上诉状。上诉状一般递交到原审人民法院。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10.有申诉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就无能为力。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二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审判中的错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