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公民在进行诉讼的提起时,并不是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要求其受理自己的起诉。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民事案件有各自的分工和权限,法律上称之为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从管辖级别上划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按照这一原则,公民在提起诉讼时,首先要确定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还要确定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此外,法律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除规定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起诉地点。这些案件包括: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失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出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到达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