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资料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专题资料/法律常识

劳动争议应该找谁解决?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分享到: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内部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由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工会代表担任。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调解,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  
    如果争议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协商或是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劳动争议发生后,希望进行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就必须履行仲裁裁决。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起诉必须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这15日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来说,仲裁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只有经过仲裁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