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都由国家负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种模式显然不能适应所有的劳动者。即使在国有企业,由于企业效益各异,很多企业负担很重,使得劳动者在生老病死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所以,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就十分必要。
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劳动者具备以下条件,就可以从国家或社会中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保险:
1.退休以后;
2.非因工负伤、患病;
3.失业;
4.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5.女职工生育。
此外,劳动者死亡以后,其遗属可享受遗属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