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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未成年工可以得到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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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方面,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另一方面,由于女工和未成年工自身生理等特点,国家对他们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包括: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对于未成年工,法律也有很多特殊的保护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的劳动。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禁止招用童工。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招用童工者,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依照现行法规,每招用1名童工,罚款3000元至5000元。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