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父母离婚,子女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所以,我国法律及有关法规对离婚时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作了规定。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只是解除了夫妻关系,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是母亲抚养,原来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法定权利和义务,不能禁止对方探视子女。
离婚时,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抚养条件好,母方也同意的,可以由父方抚养。哺乳期后的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利益和父母的实际情况判决。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执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父母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应平等地负担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具体的负担数额和办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合理变更,或增或减都可以。变更情况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父母对子女承担的抚养义务要到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