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对离婚有极深的偏见。其实,离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在现代社会,要反对对婚姻的禁锢,但同时也要反对轻率离婚。离婚作为公民的一项自由,受法律保护。但公民的离婚自由并非没有限制,法律对离婚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和程序。
夫妻双方离婚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另一种是夫妻中有一方要求离婚。如果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必须对子女、财产以及婚后生活做出妥善处理。如果是男女单方面要求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未经调解而直接判决离婚。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判决离婚。但法律也有特殊的限制性决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
2.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