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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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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因其不法行为给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称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有些侵权行为因侵权主体、侵权方式和归责原则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又称之为特殊侵权的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此专门作了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  
    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作业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