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每个公民都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平等的。法律上把这种资格称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它始于公民出生,止于公民死亡。但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民事权利能力还只是一种资格,公民要想具体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仍需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即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上称之为民事行为能力。与生来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取决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法律上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