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保卫祖国,随时做好歼灭入侵之敌的准备,国家必须建立和保持一支训练有素富有战斗力的军事力量。为规范兵役制度,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根据军队需要,可以依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经教育不改,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