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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的权利有没有特别保护?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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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共有56个民族,除汉族外,其他55个民族,统称少数民族。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且国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受到特别保护。  
    1.民族自治地区经批准可以变通或停止执行不适合本地情况的上级的决议和命令;  
    2.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市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而民族自治地区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则不受此限制,市、州、县等只要是实行民族自治的地方均有权制定;  
    3.民族自治地方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4.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5.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体育活动等,国家都给予特别的保护;  
    6.民族自治地方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7.民族自治地方有权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国家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对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作了比较全面的保护,所有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规定,自觉维护和发展民族大团结的安定局面,同极少数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敌对势力作坚决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