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律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搜查、拘禁、逮捕和以其他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大代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也受到宪法保护。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充分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法律还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作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对人大代表的人身权利作了特别保护。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权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人大代表因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法律还规定,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拘留等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进行刑事审判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代表人身权利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