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赋予公民可以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这是公民在科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进行科学研究、发展科学事业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充分保证公民进行科学研究,对国家建设、发展起着关键而重要的作用。公民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对于繁荣国家的文艺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高全体公民的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保障公民的这项权利,对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也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
在我们国家,任何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自由地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受群众欢迎的文学和影视作品层出不穷,科学技术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了保证公民上述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技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帮助和鼓励,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另外,国家还颁布通过了学位条例、自然技术奖励条例、职称评定暂行规定等一些法律法规,为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当然任何公民在行使这项权利和自由时,不应借口创作自由而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公民在进行文学创作时,不能以真人真事的形式对其他公民进行名誉上的污蔑和诋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