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公民接受教育,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适龄儿童的监护人)都无权剥夺。同时公民接受教育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凡是符合受教育条件的公民,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教育。
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一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和各种教育设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各类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教育提供了物质保证。同时,国家还将发展教育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有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在保证公民接受教育权利方面的权责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凡年满6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龄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然而在有些地区,有的家长不送子女上学或让其子女中断学业,让他们在家经商,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是违法行为,当地政府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