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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伤、老、残、病时可以获得物质帮助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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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是劳动报酬权的补充和延伸。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我国,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不仅法律作了明确规定,而且国家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事业,为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比如国家对残疾人就业作了明确的规定,要给残疾人提供帮助。首先是采用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式。所谓集中就业主要是指国家开办残疾人福利企业、按摩医疗机构等安排残疾人就业,对这些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质、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其次,国家还采用分散安排的方式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谓分散安排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他们选择合适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录用指标时,应有一定数额专门用于残疾人。对于国家分配的各类学校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国家通过这些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帮助残疾人就业,使他们的生活有所保障。 
    生老病死是每一个劳动者都无法避免的,国家规定公民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对于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解除后顾之忧,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家要积极建立健全劳动社会保险制度,提高劳动保险社会化程度,同时也要鼓励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进行储蓄保险,为劳动者建立起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