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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有管理权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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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国有企业职工既是劳动者,也是企业的主人。保障他们对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是为宪法和法律所承认的。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权主要是由全体职工选出的代表组成的职工代表大会来行使。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表达全体职工的意志,体现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它有权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监督企业领导,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工会组织也要代表职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要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企业经营者独断专行,挥霍、浪费和侵占国有资产,中饱私囊,根本不顾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的生活,所谓“穷庙富和尚”现象越演越烈。国家有关部门为此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查员,有效地遏止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但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也存在腐败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对企业的民主管理权,使企业经营者完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让企业职工真正成为企业的主人,让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有效地制约企业经营者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