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农村承包经营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农村中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和鼓励集体经济的发展。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随意侵犯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发生随意改变、中止甚至废除农民的承包合同,收回农民的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果园、鱼塘等,还有的地方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村民哄抢承包者的收益等等,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只要原承包合同真实有效,不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能随意终止承包合同,侵犯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护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农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被侵权者有权向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和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