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经过不断发展壮大,而对其他的法律保护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首先,针对以往宪法中没有规定私营经济地位的情况,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改,其中明确肯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至此,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进一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予以确认,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个人可以申办企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形式灵活多样,但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法律所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公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有些行业还需要由治安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单位批准,还要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依法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