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原则,首先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结婚而不受他人强迫、干涉,即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由男女双方自己作主,不允许任何一方或他人及组织加以强迫、干涉,禁止任何形式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父母干涉儿女婚姻的事情,甚至有的地方发生过某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涉女儿婚姻,竟然指使公安部门介入,致使当事人死亡的事件。另外,也有一些子女干涉老人婚姻的,年轻的儿女,以面子上不好看为理由反对丧偶父母再婚,个别的还采用暴力手段干涉老人婚姻。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另外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农村地区,没有很好地执行婚姻登记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律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结婚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否则会给公民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致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婚姻自由原则,其次也包括公民有权提出解除婚姻而不受他人强迫、干涉,既公民有离婚的自由。离婚自由分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双方自愿离婚的,由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批准;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