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它剥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人身自由。基于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严厉性,法律对逮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逮捕有犯罪嫌疑的公民或被告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必须是确有逮捕必要。即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有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其所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就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犯罪行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方法就可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也不应采取逮捕的措施。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则不应逮捕。另外,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依照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第一,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经过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执行时必须持有逮捕证,并向被逮捕人宣布;第三,逮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由和羁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第四,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