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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所享有的表达个人意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六项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其他自由都可以视为言论自由的具体化和扩大化。宪法赋予公民的这项政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公民可以自由讨论国内外大事,提出批评建议,发表学术见解,谈论日常生活等等。但是,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滥用言论自由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也不得利用言论自由侮辱、诽谤其他公民的人格。
2.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充表现,其主要媒介物是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等。出版自由一直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现在我国已有成千上万家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出版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样要以不危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时要遵守国家有关出版印刷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出版。同时,也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结社自由,是公民有以一定的宗旨为目的结成固定的社会组织,进行某种社团活动的自由。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等,此类结社通常由民商法律予以调整)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政治团体、宗教、文化艺术团体等)。在我国,公民可以自由地组织各种社会公益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宗教团体以及其他各种群众团体。公民在行使结社自由权,成立社团组织时,要依法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进行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才能成立。依法成立的社团受国家保护,只要其在登记章程的范围内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而非法成立的社团组织不受法律保护,有危害社会行为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是指聚集于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这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若干人共同表达意愿,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异。集会、游行、示威是现代民主国家中普遍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我国宪法中一直明确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具体规定。公民在行使这三项政治自由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自由,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