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一些国家,这两种权利是分开的。而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人,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选举权,实际上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个方面。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具有三方面内容:
1.公民依法享有依照自己意愿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2.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权依法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对不称职的人民代表有权罢免。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公民直接行使选举权选举的,是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之所以只在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相当多的人的文化素质还不高,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很不平衡,目前还不具备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
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并且还规定了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对破坏选举者要给予法律制裁,从而从法律上有效地保证了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