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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里能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我的集体物资分配权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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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位农民,丈夫是外省农民,1991年8月结婚,1994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从结婚到离婚一直到现在,我的户口关系一直保留在我们村里某组未予变动,并一直承包组里的0.6亩责任田。我们组里1997年5月在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征地补偿费时,根据村上自定的《村规民约》第一条第四款"经济物资的分配……,凡本组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因结婚离开本村,户口已迁出和未迁出的,一律不给予任何分配"的规定,没有分配征地补偿费给我。我多次要求分配,均遭拒绝。请问:组里能以《村规民约》为由剥夺我的集体物资分配权吗?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你们组里的土地属于你们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你们组里的土地因被征用而得到的补偿费,应属于你们组里全体群众共同所有的集体物资,凡是户籍关系在你们组上的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分配权。你作为该组村民,虽已婚嫁而又离婚,但你的户籍关系和服务处所,一直保留在你们组里未动,你仍然是你们村组这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对于你们组里的集体物资,理应与该组村民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或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显然,你们村里自定的《村规民约》中的条款,是与上述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你们组里以这样的"村规民约"来剥夺你的集体物资分配权是错误的,你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你可以以该村民小组为被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