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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的行为是犯罪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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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请问:朱某的行为是犯罪吗?  
    答: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  
    朱某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是严重的违背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这也是民法的问题,怎么能将他判罪?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生产厂家的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太过分了。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企图绳之以法,就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实在是恶劣。现在的社会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斗争。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主流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