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因颈脖子疼痛而去市医院检查,经拍颈椎X线片提示,我的颈椎部分缺失,放射科医生张某怀疑我患有颈椎结核,即让我住院诊治。一个月后,由于化疗的强烈反应,使我的头发脱了一大片。我即转院到省级医院治疗。经省医院检查化验,发现我的结核抗体呈阴性,颈椎拍片也完整。我找到市医院,要求赔偿我住院期间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但市医院说这不是医疗事故,拒绝赔偿。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医院确实不构成医疗事故。请问,不是医疗事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答:在法律上,只要患者能证明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就能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一定要达到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责任程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你的情况看,市医院的错误诊治虽未给你造成残疾和功能障碍,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整个事件中,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首先,放射科医生张某诊断错误,将一张完整的颈椎摄片误诊为部分缺失,这种明显的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其次,住院部医生王某在诊断依据不完整、又没有进行会诊的情况下,就轻率地下结论,对你进行化疗,造成误诊误治,王某存在主要过错。这种错误的诊断和治疗,不仅侵害了你的身体健康,而且使你经济上蒙受损失,精神上受到打击和折磨。
所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你住院期间的费用和必要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