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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能否作为伤情鉴定结论?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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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一位亲属在县城开办了一个建材商店。前不久,因雇个体运输户丁某运货发生争执,以至引起互殴。丁某用刀将我亲属右手划伤,致使其功能丧失。当该县公安局以伤害为由将丁刑事拘留,我的亲属到县医院验伤并让主治医师开了诊断证明。因为伤害案件都要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请问:我的亲属让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能否作为其伤情鉴定结论?  
    答:要解答你咨询的这个问题,首先需明确作为鉴定人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专职和非专职鉴定人两类。专职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内部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的人员,如化验人员、法医等,被指定担任某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鉴定工作的鉴定人;非专职鉴定人员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定或聘用的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工作的人员,负责案件的鉴定工作。可见,能否成为鉴定人的条件之一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派或聘用。如果你的亲属诊断伤情的医生不是司法机关指定或聘用的伤情鉴定人员,就不具备鉴定人的资格,所出具的诊断证明只是医生的一般诊断记录。虽然这种证明与鉴定结论起印证作用,可以作为此伤害案件的书证,但它不是运用专门的鉴定方法所作的结论,因而不能代替司法医学伤情鉴定结论。  
    附带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伤害案的被害人往往是先送到医院诊断治疗。在这种情况下,医生所开具的诊断证明,包括医院保留的手术记录、X光片等,通常都是最初保留的有关伤情情况的证明材料,有的甚至是以后(如被害人伤愈后)无法补证的。因此,医生的诊断证明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所指定或聘用的鉴定人可以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作出司法学伤情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