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偿15名原告3万元。这起旅游纠纷是侵权还是违约?
答:在法律上,区别一个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案件的关键,正是在这一点上。
这17个人参加境外的旅行,与旅行社成立了旅游合同,产生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一方作为组织旅行团的一方,有收取费用的权利,负有组织好旅行团成员旅游的义务,包括应当保证旅游项目、保证人身安全,以及保证承诺提供的一切服务。游客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享有接受旅行社承诺的一切服务的权利。现在原告起诉的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例如没有派导游,在旅行团中出现了严重的传染病人,影响了其他团员的旅行愉悦,等等,这些都证明了旅行社确实是违反了在旅游合同中的承诺,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这种行为不是侵权。理由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已经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像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所要求的那样,原则上只存在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侵权行为在构成上要求有现实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等事实,这是本案不具备的要件。因此,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责任,既然是违约责任,就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或者承担违约金,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法院判决给予违约的赔偿是正确的,但是赔偿数额较低,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得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