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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协议有效吗?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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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3月,我在住院治病期间,有一个小报的新闻记者吹嘘他有几十年积累的活动经验,懂法律知识,有能力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轻信了他,与他签订了一份《聘用协议书》,约定由他"充任索赔委托代理人",承担为我们打官司的各项义务,我有条件地付给他劳动报酬和资金。协议签订后,他收取了我们3.4万元。但后来,我们发现他不懂法,能力差,无律师资格,无力履行任何一项义务。请问:这是一份什么性质的协议?有效吗?  
    答:如果来信所述属实,如果那名记者确是以欺骗手段,骗取你们信任,与他签订《聘用协议书》,则那份协议是无效的。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据此,你们签订的那份协议是无效的,他已收取的钱应当返还你们,并应赔偿你们所受的损失。如果协商还款不成,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须准备好充足的证据。  
    最后提醒一句:签订协议(合同),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不了解底细的人,切不可过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