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我的幼女在2000年12月被一个年满18岁的邻居诱奸了。那天,我女儿与他不满4岁的弟弟在他家里玩耍,晚上我帮女儿洗澡,发现她阴部红肿,用手轻轻帮她清洗,她哭着叫疼,晚上2点左右她又疼得不停地哭。当时,我压根儿没想到女儿会被诱奸了。2001年2月,女儿才把那个流氓干的坏事告诉我。我听了气愤极了,真想将那个流氓碎尸万段!我想去公安部门报案,但事隔那么久了,公安部门还会受理吗?如果诱奸她的人不承认自己所做的一切怎么办?今后,我该怎样教育女儿?
答:支持你通过法律手段将诱奸你幼女的人绳之以法。你完全可以到公安部门报案。
按照你目前掌握的材料看,你只是从女儿口里了解到她被人诱奸了,却不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作证有什么规范要求,证据是否充足。所以,你若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女儿的合法权益,最好向律师或到有关部门咨询具体事项。
笔者认为,必须做一个重要的取证,那就是到医院去为女儿做一次详细检查,如果检查证明你幼女的确曾被奸污,那么,这医院的证明将成为控告诱奸者的最有利的证据。当然,如果你当时就意识到女儿被人奸污了,并且马上带她到医院做鉴定,证据会更有说服力。你的女儿年幼,这种经历会给她留下浓重的阴影。作为母亲,你应该在保护女儿合法权益的同时,注意女儿的感受,早日抚平她心灵的创伤,教育她保护自己的方式、方法,使她尽快摆脱阴影而快乐地成长。
这件事也提醒为人父母者,不但要有保护幼儿免受侵害的意识,不将幼儿交给信不过的人看管,更不能因疏忽大意致使幼儿落入坏人手中,而且必须提高法律意识,遇到问题多长一个心眼,多问几个为什么,注重调查,搜寻证据,以便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