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2000年8月,我对一民事案件的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间,我准备向法院上诉时,恰遇我们县城山洪暴发,交通通讯中断。当后来交通通讯恢复时,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请问:像我这样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是否还有上诉权?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在我国民法理论上称为期间的耽误。所谓期间耽误,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有在法定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为的某项诉讼行为。期间耽误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主观过错方面的原因,另一种是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同的原因造成期间耽误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如果是当事人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期间的耽误,当事人就失去了在该项期间内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或行使某种诉讼权利的机会;但如果是自然灾害等客观事由造成期间的耽误,我国法律则对其规定了补救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所说的不可抗拒的事由,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然发生地震、重大水灾、山洪暴发或战争等,致使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延较宽,如当事人突发重病、诉讼文书被他人延误而未及时收到等,但必须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你在来信中所说的"山洪暴发、交通通讯中断"的情形,应属于不可抗拒的客观事由。因此,你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障碍消除后来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以恢复你上诉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