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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来治理这些“电霸”的霸气?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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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乡电业所把各村的电费收缴业务承包给了各村电工,电工在收费中不执行上级规定的电费价格,随意加收其他费用,农民不交就断电,请问,对此我们该向哪个部门反映?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供电营业区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通知用户。""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应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乡电业所应当对村电工的断电、乱收费等承担责任。对此你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乡电业所的责任,即:"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