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次
问:某甲等3人以大字报的形式,据实揭露某电站问题,张贴于街上。赶场那天,有20多个群众看完大字报后,自发地签上自己的名字,以示拥护某甲等3人,电站负责人某乙有一兄弟在大队当支书,他们对某甲等3人在大字报上签名的人极为不满,为了报复这些人,就密谋同样用大字报的形式,写上这20多人要炸电站、公路、电视转播台,破坏计划生育,夺管理区的权等,于深夜悄悄把大字报贴在街上,此事惊动了县委,县府和公检法。公检法三家如临大敌,齐奔出事点,将20多人扣留。后经查实,该大字报内容与这20多人毫不相干,是那大队支书执笔所写。现在这20多人要向法院状告那支书的诬陷罪,应该怎样告他?
答:关于诬陷罪,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怎样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据此,这20多名被诬陷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检查机关报案或举报,也可以向法院报案或举报。这些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如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如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