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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因患有性病,到某医院进行治疗,治愈后,王某却发现该医院借机大做广告,广告中详细说明了王某所患性病、治疗情况等。此事很快传到王某的单位里,大家对他议论纷纷,给王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于是王某找到医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医院却回答他们在做广告时,关于王某的情况都是实事求是的,并拒绝了王某的要求。请问: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患者患有性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答: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王某患有性病,这是他的隐私,享有不被公开的权利。而医院未经王某许可,擅自以此大做广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虽然这些情况都是事实,但也构成侵害王某的名誉权,必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