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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1970-01-0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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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市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医师。1999年10月,某女士前来我所就诊,要求作上、下眼袋整容手术。在诊疗前我对手术中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诊疗后恢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几种情形作了详细说明,当时得到该女士的认可。术后一月余,患者下眼睑出现中度外翻,六个月后基本恢复正常。现该女士声称我作的手术对其人身有损害,要求予以赔偿,并且多次带人上门骚扰,严重影响了我所的声誉及正常工作。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像这种医疗纠纷,首先双方应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应该依法定程序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吵闹不但解决不了问题,有时甚至会使矛盾激化,出现难以预料的后果。  
    根据国务院1987年6月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因此,你首先应当把上述规定向患者解释,以便于分清责任。如果患者坚持己见,则只能依法定程序去处理。依据该《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案件处理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纠纷,首先应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资料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如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医务工作人员,遇上这种情况,你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多做说服工作,必要时要告诉患者如何通过正当途径寻求适当的解决办法。如果患者一味地无理取闹,你也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